刘某诉洛阳列车段等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案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衡阳市天牌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洛宁县涧口乡高湾村

广州军区后勤部东风企业管理局

洛阳铁路分局法律顾问室

广东南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8)经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卫红 单位:
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属于违反合同与侵权竞合的纠纷。一方面,铁路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应承担的将旅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另一方面,铁路又构成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就要兼顾《合同法》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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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1998)经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8)经终字第32号。
2.案由: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3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吕建国衡阳市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河南省洛宁县涧口乡高湾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二审):戴某,广州军区后勤部东风企业管理局副局长。
被告(上诉人):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以下简称洛阳列车段)。
法定代表人:尚某,段长。
诉讼代理人:马某,该段安监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某,洛阳铁路分局法律顾问室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郑宝民广东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以下简称郴州车务段)。
法定代表人:陈陈,段长。
诉讼代理人:范某,该段客货运输室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武;审判员:黄力沈铁仁。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戈;审判员:刘建平彭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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