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大理市航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8)大民终字第3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振杨 单位:
大理市团山公园海心亭前面、东北方向约600米内的水域,是市民习惯游泳区,在该水域外放置着视觉航标红色漂浮桶,这就标志着海心亭东北方向视觉航标以外为航道。原告人周某从海心亭向东北方向游出约150米时,即被驶入游泳区的“神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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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1998)大民初字第35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8)大民终字第38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1974年9月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造纸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杨某,系原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詹俊辉大理白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大理市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杨嘉宝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李如堂。
二审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奚云程;审判员:熊家明;代理审判员:黄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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