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余某1人身伤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梅中法民终字第3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杏青 单位:
特殊侵权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几种特殊严格责任情况,法律并无规定可比照处理的情形,一审将水泥堆积物倒塌比照建筑物倒塌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
1.被告作为水泥的经销者,其对自...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1997)兴法坪民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梅中法民终字第323号。
2.案由: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余某,男,1967年2月生,汉族,农民。
被告(上诉人):余某1,男,1958年9月生,汉族,个体户。
诉讼代理人:巫清梅梅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国标;审判员:杨远新刘辉。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昊冽;审判员:何维;代理审判员:巫光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