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诉白沙矿务局白山坪煤矿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

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

衡阳市北方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衡中法民终字第2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任志恒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应否免责。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倒塌公厕虽年久失修存在不安全隐患,但公厕是在经两次泥石流冲击下倒塌的,灾区多处完好的建筑包括公路、铁路也被冲毁,公厕倒塌系不可抗力原因所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公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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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1998)耒民初字第84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衡中法民终字第24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雷某,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郴州市人,待业青年。
诉讼代理人:谢国交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罗云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白沙矿务局白山坪煤矿。
法定代表人:唐某,矿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该矿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二审):贾保毅,衡阳市北方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曹某,该矿司法办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阳全勇;审判员:谢海林肖雅辉。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志恒;代理审判员:袁钰钟罗晓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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