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诉贺某1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漯民终字第4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建立 单位:
虽然民诉法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但也不能忽视该法的另一个方面,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证据是通过当事人举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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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1996)第731号。
重审判决书: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1998)第524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漯民终字第49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贺某,男,生于1987年2月13日,学生。
法定代理人:贺某2,男,35岁,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常某,女,35岁,原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洪军漯河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1,男,生于1988年3月8日,学生。
法定代理人:贺某3,男,41岁,被告之父,贺某2之叔。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41岁,被告之母,贺某2之婶。
诉讼代理人(二审):崔静勇漯河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发喜;审判员:胡淑玲张啥。
重审法院:郾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建;审判员:谭自秀;代理审判员:王要红。
二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跃进;审判员:王磊;代理审判员:段书娜
6.审结时间
一审第一次审结时间:1996年9月3日。
二审第一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8日。
一审重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5日。
二审第二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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