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广播电视器材公司诉廿里店镇党委、政府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8)昌中民终字第12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原告器材公司与被告镇党委、镇政府签订了有线电视系统技术工程合同,为了履行该合同义务,雇用了范纯民等人架设电线,范从电线杆上摔下致伤,原告作为雇用人员单位应承担责任,这是毫无异议的。问题是原告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使自己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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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1997)呼民初字第50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8)昌中民终字第126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广播电视器材公司(简称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汪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许英昌吉回族自治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毕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陵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廿里店镇党委(简称镇党委)。
法定代表人:王某,书记。
诉讼代理人(一审):谷呜轼呼图壁县园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廿里店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镇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杜新亮,呼图壁县廿里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生;审判员:黄湘波;代理审判员:刘玉明。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怀梅;审判员:董秀英;代理审判员:陈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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