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桥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桥小学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常民终字第3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爱华 单位: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
1.小学是否为入校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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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8)武民初字第51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常民终字第35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雷某,男,8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桥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雷某1,系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许德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桥小学。
法定代表人:肖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淑芳;审判员:赵汉炎伍华明。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小平;审判员:郑宣桂杜方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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