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上海市卢湾区私立永昌学校等赔偿案
案由:
退伙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民终字第19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岳寄宙 单位:
本案是一起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伤害而引起的人身赔偿案件。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两法院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等问题上有本质的区别,导致这区别的实质问题就是要正确认识学校的责任问题和事故的性质问题。
1.学校的责任问题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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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6)卢民初字第186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民终字第1956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顾某,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兴业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高某,系原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冯镜明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邹晓音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肖建国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忠孝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卢湾区私立永昌学校(以下简称永昌学校)。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夏甫光上海市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卢湾区私立永昌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1,系被告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仲华;代理审判员:吴琼曹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茂馥;代理审判员:俞敏马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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