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诉蔡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岩市商业(集团)总公司国贸大厦商场

龙岩市新罗区法律服务中心

福建九州麒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1998)龙新城民初字第3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岩平 单位: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夫妻之间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否包括赔偿损失是本案的焦点。
首先,我们认为,夫妻间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夫或妻因对方侵犯名誉权诉至法院,法院对受害人应予以保...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1998)龙新城民初字第382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邱某,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商业(集团)总公司国贸大厦商场营业员。
诉讼代理人:林专,龙岩市新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某,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九州麒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红星;审判员:黄静;审判员:谢文聪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