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兴电缆厂等诉江苏省金湖仪表线缆总公司侵犯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淮阴黎明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金湖县城镇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金湖县闵桥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淮民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1.关于适用法律
本案中,被告制作散发的“公司简介”不仅介绍了该公司,还宣传了公司的产品,其目的是为了介绍自己的产品,因此“公司简介”应属于广告的一种。据此,被告的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调整。被告制作、散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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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淮民初字第6号。
2.案由:侵犯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全兴电缆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嵇才全江苏省淮阴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金湖县红光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吴加宝,江苏省金湖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省金湖县计量仪器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金泽平,江苏省金湖县闵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金湖仪表线缆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延东,该公司业务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惠敏;代理审判员:张勇殷晓慧
6.审结时间:19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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