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等诉李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嘉禾县人民医院

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

嘉禾县莲荷乡楼胡小学

系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

嘉禾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郴民终字第1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邝田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新闻报道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名誉权案件中,因新闻报道而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已成当今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正确审理这类案件,关键是要正确区分正当的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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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1997)嘉民重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郴民终字第195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欧某,女,48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个体医生。
原告(上诉人):欧某1,男,49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嘉禾县人民医院职工,现停薪留职,系原告欧某之夫。
诉讼代理人:李碧凤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欧某2,原告欧某之兄,嘉禾县莲荷乡楼胡小学教师。
被告:李某,男,35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系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干部。
诉讼代理人:曾某,嘉禾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惠湘;审判员:欧阳辉彭传华。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旭敏;审判员:曾一萍姜小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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