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南通市天业律师事务所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航运学校

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

南通工学院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通民终字第12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汉嵘 单位: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上诉人刊登的解聘启事内容是否侵害了被上诉人名誉权。侵害名誉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必须有损害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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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1997)崇民初字第19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通民终字第1247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30年生,汉族,南通航运学校退休教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姬某,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孟某,南通工学院干部。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天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海洋,该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夏泽涵,该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长法,该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陶建平,该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勇明;审判员:顾晓萍;代理审判员:葛美玲。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丛亚红;审判员:江龙;代理审判员:袁绍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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