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制笔化工厂诉上海电视台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6)民初字第20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基梁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被告在新闻报道中批评的对象上海笔化涂料厂与原告的关系;二是原告诉请的10万元的赔偿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1.关于上海笔化涂料厂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认为,“制售假货”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单位上海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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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6)民初字第2029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制笔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秦宇轩盛鼐上海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盛某,台长。
诉讼代理人:庞某,该台记者。
诉讼代理人:金忠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基梁;审判员:石勤英张录
6.审结时间:19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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