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诉外经导报社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高招办

高招办

高招办

高招办

江苏金达律师事务

江苏金达律师事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劲松 单位:
1.《指导》的著作权归属和高招办的诉权
被告代理人提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指导》一书,由洪某和黄某署名主编,故洪、黄二人是该书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权,不能行使该权利起诉被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知初字第53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终字第37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招办)。
法定代表人:洪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峰某,高招办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一审):国某,高招办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二审):黄某,高招办中考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国某,高招办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外经导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金辉,江苏金达律师事务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曹和平,江苏金达律师事务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旺林;代理审判员:王劲松於小璞。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红琪;代理审判员:刘瑷珍张婷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