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万代好玩具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石狮市港盛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知初字第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鹏腾 单位:
1.原告对“海狮顶球”玩具外包装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原告万代好玩具有限公司在与香港迪斯摄影设计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海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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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知初字第04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晋江万代好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康玉琛汪传才泉州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石狮市港盛电子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花伟磊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唐某,福建省专利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荣;代理审判员:陈鹏腾黄蕴真
6.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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