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麦拉影视传播公司诉广州电视易达制作有限公司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无效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经终(知)字第14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海鹏 单位:
原告(被上诉人)与被告(上诉人)之间订立的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具有著作权许可使用性质。要正确处理本案纠纷,首先在于应认定转让方被告是否取得电视连续剧《暴风边缘》的播映权,也即是否具有《暴》剧在上海地区播映的使用权和使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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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7)黄经初字第36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经终(知)字第1470号。
2.案由:转让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开麦拉影视传播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高清荣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顾叶青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震方,上海长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州电视易达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培良上海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朱丽叶上海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唐剑峰广州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孔超广州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海鹏;代理审判员:金於疆朱红卫。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晨;审判员:薛春荣;代理审判员:陈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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