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化工物资公司诉王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

如皋市化工物资公司

南通绘园律师事务

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

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终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婷婷 单位:
本案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要正确审理好这类案件,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真正含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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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通民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终字第38号。
2.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如皋市化工物资公司(下称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范健,南京中山律师事务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193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如皋市化工物资公司业务经理。
诉讼代理人:缪一强,南通绘园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上诉人):如皋市恒源化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缪一强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云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云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缪一强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业明;代理审判员:沈兵;代理审判员:徐智庆。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婷;审判员;刘瑷珍;代理审判员:王红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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