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维民律师事务所诉辽宁庆阳化学工业公司拖欠劳务费案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辽民终字第283号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骅 单位:
本案的审理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认定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有关代理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越权代理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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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1998)辽文民庆初字第123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辽民终字第283号。
2.案由:拖欠劳务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辽阳市维民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刘某1,该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辽宁庆阳化学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万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伞素芹;人民陪审员:邵东伟胡海侠。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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