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嘉禾县中医院追索退休金案
案由:
退伙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嘉禾县中医院

嘉禾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

嘉禾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1998)嘉民初字第2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欧振生 单位: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是国家卫生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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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1998)嘉民初字第207号。
2.案由:追索退休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男,67岁,汉族,嘉禾县人,嘉禾县中医院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雷水华,嘉禾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胡春玲,嘉禾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禾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胡某,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辉;审判员:黄建龙;代理审判员:欧香成
6.审结时间:19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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