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重型机床厂诉王某辞退争议案
案由:
辞退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朔山律师事务所

青海重型机床厂行政处

青海恒利化工有限公司

朔山律师事务所

朔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文患 单位: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辞退企业违纪职工的法律依据。严格、正确地按该规定处理辞退争议案,有利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辞退分正常辞退和非正常辞退(即违纪辞退),目前我国国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大民初字第001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12号。
2.案由:辞退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青海重型机床厂。
法定代表人:魏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朱某,该厂劳动人事处处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建生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65年6月11日生,满族,青海重型机床厂行政处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某(被告之夫)青海恒利化工有限公司会计。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晨光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马春英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生祥;审判员:马玉清;代理审判员:马永清。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香芳;代理审判员:马汝慧李静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