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南京大学拒绝授予学士学位案
案由:
车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6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通 单位:
这是一起因高校拒绝授予自考生学位而引发的诉讼,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学位”的定性
“学位”是国家通过特定的机关或组织给予公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的评价,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它不是每个公民固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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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8)鼓民初字第22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终字第651号。
2.案由:学位授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大学。
法定代表人:蒋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周元伯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凤花;审判员:戎建生;代理审判员:方再斐。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通;审判员:沈亚峰朱志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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