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货运配载服务第十站等财产损害赔偿管辖权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民终字第10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才苗苗 单位:
本案需要掌握和解决的焦点问题是:
1.广东科龙依据什么来打官司?原审法院依据什么来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如果依据1997年1月16日的合同,本案应定公路运输中介合同纠纷,但原告状告长沙十站因无“每批货物的日期、数量、起止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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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1998)开经初字第282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民终字第1085号。
2.案由:管辖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龙)。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长沙市货运配载服务第十站(以下简称长沙十站)。
负责人:吴某,站长。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有色地质勘察局206队(以下简称郴州206队)。
法定代表人:赵某,队长。
第三人(上诉人):衡阳市城北粮食管理站(以下简称衡阳粮管站)。
法定代表人:蒋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黄红毅。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罗生;审判员:杨小康;代理审判员:肖志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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