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奥达电器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台山市电热器具厂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穗中法知初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传杰 单位: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后,而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或起诉被驳回,则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应是错误的。在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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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穗中法知初字第12号。
2.案由: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台山市奥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方锐锋广东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电热器具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厂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陈剑雄广东省台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炽森;代理审判员:黄雪梅杜传杰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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