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李某房屋确权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微型开关厂

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银行

天津市王春己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株洲市玻璃厂

天津市河北区塑料厂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审监民再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郝红鹰 单位:
本案涉及到一个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产生矛盾的问题——房产契证所载之人就一定是实际的产权人吗?房产契证是国家房管部门发给房产主拥有该所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证书。在一般情况下,契证上所载姓名的持证者便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但在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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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1981)津北法民判字第404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81)津中法民上判字第1501号。
再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审监民再终字第3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李某,女,73岁,汉族,天津市微型开关厂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再审):李某1(李某之侄),42岁,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干部。
被告(上诉人、申请人):张某,男,78岁,汉族,河北省丰南县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银行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再审):王春己天津市王春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系人(上诉人、申请人):张某1,男,85岁,汉族,湖南省株洲市玻璃厂退休干部。
关系人(上诉人、申请人):张某2,女,74岁,汉族,天津市河北区塑料厂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再审):张某3,基本情况同上。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李绍武。
二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敬华;审判员:刘炎明;代理审判员:徐景。
再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存福;审判员:陈敬;代理审判员:郝红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1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82年2月2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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