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诉中国工商银行儋州市支行存单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经终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育森 单位:
存款人将款项存入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向储户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存单和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不可以挂失。不记名式存单或存折遗失、丢失后如何处理储蓄机构和存单、存折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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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1998)儋经初字第7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经终字第110号。
2.案由:存单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莫某(别名莫某1、莫某2),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马骏鹏海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儋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甘某,该支行职员。
诉讼代理人:彭某1,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羊圣明;代理审判员:梁儒贵吴慧明。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剑飞;审判员:吴育森;代理审判员:蔡大武
6.审结时间
本案一、二审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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