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洲药业有限公司诉海南渝中(万宁)企业公司及海南华能旅业服务开发公司大厦命名权、管理权案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提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钟爱萍 单位:
1.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效力
华能公司与渝中公司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和渝中公司与一洲公司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均是在海南房地产超常规发展,法律、法规滞后的时期签订的,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南民二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民终字第27号。
再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提字第5号。
2.案由:大厦命名权、管理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海南一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钱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林接明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鲍某,该公司物业部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对方当事人):海南渝中(万宁)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渝中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冯怀东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再审对方当事人):海南华能旅业服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昊海南诚信工贸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仁华海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庞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雷;代理审判员:钟爱萍周文娟。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敬荣;审判员:崔兰;代理审判员:傅华。
再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彦桢;审判员:孙延平;代理审判员:钟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3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