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骏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襄樊市国际贸易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案 根本违约制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丰泽律师事务所

中国纺织大学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经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曙光 单位:
本案涉及合同法上的根本违约制度问题。根本违约制度在各国合同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都有规定,虽具体内容不尽一致,但其基本含义都是:若合同一方严重违约,以至于合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另一方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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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中经初字第6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经终字第9号。
2.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天津骏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贺伟跃上海市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襄樊市国际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某,中国纺织大学教授。
3.案由:货物买卖合同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黎明;代理审判员:奚雪峰耿沛宇。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丞涛;代理审判员:唐琴季嘉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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