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公司诉邓州市城郊信用社借款案 代理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经再字第0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金满 单位:
本案诉辩争议的焦点是田某有否代理权和信用社是否履约付款,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着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有代理权,信用社已履行付款,应驳回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是:田某持有贷款手续取款,视为广告公司授予了田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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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1995)邓城经初字第04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南经终字第703号。
再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经再字第031号。
审监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审监字第116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公司(简称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余文平邓州市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许学习邓州市劲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红梅邓州市劲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邓州市城郊信用社(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再审):李某,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许学习邓州市劲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邓州市第二化肥厂(简称化二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某,该厂财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同光邓州市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德强;审判员张戈银郭富贵。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玉顺;审判员闫道跃何志。
再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康轶才;审判员:龚广重;代理审判员:卢国伟。
审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清;审判员:马廷选;助理审判员孙玉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7日。
审监审结时间:199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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