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南侨乡信托投资公司诉惠安县金利华石材制品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名为“融资”实为“借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经终字第4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建国 单位:
1.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证明范围问题
本案中的融资合同经过公证,是否即合法有效?这是有关对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范围的确认问题。首先公证处在未对金利华公司的实际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且金利华公司无法提供租赁物合法所有权凭证的情况下,仅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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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1997)惠经初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经终字第482号。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闽南侨乡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闽侨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租赁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租赁部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惠安县金利华石材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惠安三利源磨具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利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汉章;审判员庄清江陈黎黎。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继业;代理审判员:郭建闽黄哲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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