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商业银行鲤城支行诉泉州市区华东金刚石工具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案 银行账外经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经初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邱传南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银行账外经营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但关键是证据问题。
1.关于自记账目的证明力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被告金刚石工具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元,除应提供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还...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经初字第5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经终字第392号。
重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经初字第29号。
2.案由:借款抵押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泉州市商业银行鲤城支行(简称商业鲤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华扬泉州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区华东金刚石工具公司(简称金刚石工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正泉州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男,汉族,1932年11月2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37年12月27日出生。系洪某之妻。
被告:洪某1,男,汉族,1934年12月17日出生。系洪某6之子。
被告:洪某2,男,汉族,1949年1月8日出生。系洪某6之子。
被告:洪某3,女,汉族,1942年5月2日出生。系洪某6之女。
被告:洪某4,女,汉族,1946年6月14日出生。系洪某6之女。
被告:李某,女,汉族,1929年8月14日出生。系洪某7之妻。
被告:洪某5,男,汉族,1953年7月3日出生。系洪某7之子。
4.审级: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立新;代理审判员:许良才郭建闽。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碧玲;审判员:谢荣斌;代理审判员:张卫红。
重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金顺;代理审判员:萧一虹黄乌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10日。
重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