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诉宜昌民族经济开发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权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经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继坤 单位:
本案的事实比较复杂,涉及宗教组织,存在多个被告,牵涉三个案件,先后两次开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主体复杂多变。本案的原告原为中国投资银行宜昌市支行,后因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下文撤销原宜昌市投行,将其归并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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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中经初字第16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投资银行武汉分行(下称武汉投行)。
代表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军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民族经济开发总公司(下称宜昌民族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宜昌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下称宜昌基督教)。
法定代表人:余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委员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江兴魁宜昌市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下称宜昌宗教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局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熊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宜昌市天主教爱国会(下称宜昌天主教)。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教。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会神父。
被告:宜昌民族建材陶瓷公司(下称宜昌建陶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歆;代理审判员:张元强韩用交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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