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泉州分行诉晋江芙蓉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担保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经终字第4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哲明 单位:
处理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对闽山陶瓷厂的担保函应如何认定:该厂有否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担保是否成立有效。这三个问题对正确处理本案担保人的责任至关重要。
1.闽山陶瓷厂没有否认出具担保函,但辩称该厂未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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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8)鲤经初字第28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经终字第486号。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银行泉州分行(下称泉州中行)。
负责人:林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该行信贷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倪某,该行信贷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洪某,泉州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晋江芙蓉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芙蓉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金钩泉州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磁灶闽山陶瓷厂(下称闽山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某,该厂管理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灵恩,晋江磁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蔡书榕泉州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国平;审判员黄卓辉;人民陪审员:陈汉周。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继业;代理审判员:黄哲明郭建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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