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能源物资公司诉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二处财产租赁合同案 不可抗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经终字第5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易夫 单位: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造成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二处不能履行合同的山洪暴发事件是否不可抗力事件。一般来说,在订立经济合同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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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辽经初字第145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经终字第529号。
2.案由:财产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辽阳能源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孟庆余,该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高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景象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二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局法律顾问处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何某,该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继鹏;审判员:喻政文;代理审判员:刘大庆。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敏;审判员:高威;代理审判员:刘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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