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许某等承包合同欠款案 诉讼程序
案由:
金融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原清远市华美机械工程运输公司

清远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清新县回兰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清新县江口镇中学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1997)城法审监经再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献春 单位:
1.关于程序违法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因审判人员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导致再审的案件。按规定有关文书应向当事人送达,然而,本案一审受理后,应向被告许某等五人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及判决书等,均送达给了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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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1996)城法经初字第221号。
再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1997)城法审监经再字第10号。
2.案由:欠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清远市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再审):黄某,原清远市华美机械工程运输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再审):李永祥清远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再审申请人):许某,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再审申请人):陈某,男,广东省清新县回兰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干部。
被告:林某,男,个体司机。
被告:江某,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祝某,男,清新县江口镇中学教师。
被告:清远市霞山建材联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广毅。
再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北津;审判员何月梅潘献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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