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北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北海中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案 发包人资格
案由:
违反经济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终字第1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宇 单位:
1.本案是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不是出租土地使用权纠纷。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标题是承包经营合同书,而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也订明:原告将海滩公园的经营权交给被告承包,而被告则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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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北经初字第115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终字第193号。
2.案由:承包经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房集团北海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伟北海市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燕兰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海中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许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北海市房地产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水养;审判员郑毓珍黄宇。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屏;审判员:韦鸿鹏;代理审判员:李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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