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九村民小组诉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村民委员会山林承包合同案 合同效力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德化县公安局

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林经终字第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德丰 单位:
1.本案合同部分条款不完善,应认定合同有效。
山林承包合同也属于民法中的债权的范畴,它反映的是生产、流通领域的经济关系,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在主体、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在签订合同的基本目的与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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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8)德经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林经终字第04号。
2.案由:山林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九村民小组。
代表人:郭某,该村民小组成员。
代表人:李某,该村民小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1,德化县公安局退休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1,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志煜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一村民小组二十五户。
代表人:李某2,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二村民小组二十六户。
代表人:李某3,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三村民小组二十一户。
代表人:李某4,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四村民小组二十五户。
代表人:李某5,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五村民小组二十五户。
代表人:李某6,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六村民小组三十六户。
代表人:李某7,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七村民小组二十六户。
代表人:林某8,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八村民小组二十一户。
代表人:李某9,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十村民小组三十九户。
代表人:李某10,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三十九户。
代表人:李某11,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三十八户。
代表人:郭某2,该村民小组成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德丰;审判员:颜丽荣;代理审判员:苏挺颖。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绿汀;审判员:郭连新;代理审判员:林健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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