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等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淳县支公司保险合同保险金案 保险范围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镜湖律师事务所

高淳县法律服务中心

上海华联律师事务所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经终字第1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涌 单位:
本案主要争议集中在双方特别约定的效力问题上,该特别约定虽系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但综观全案,该约定不应有效,理由是:
1.显失公平。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在船舶保险中,保险公司一方具有较大的优势地位,而投保方处于弱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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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1997)高经初字第47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经终字第148号。
2.案由:保险合同保险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卞某,女,193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南京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精华,高淳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90年8月6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卞某(系杨某之祖母)。
被告(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高淳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发银上海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一忠;审判员杨国结王述潮。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涌;审判员邱言学谈学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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