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格林沃德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独家经销合同案
案由:
违反经济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南民族学院

成都精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一终字第2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咏梅 单位:
本案的独特之处有两点:其一,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类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作规定,即所谓无名合同,对此应如何定性,如何适用法律?其二,当一方当事人违约,致另一方当事人可得利益受损时,受损方能否就该可得利益请求赔偿,赔偿额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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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经初字第15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一终字第260号。
2.案由:独家经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五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西南民族学院教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格林沃德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冀平成都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咏梅;代理审判员:李军周文军。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东;代理审判员:管雄亚樊春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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