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江南广告工程公司诉无锡市兽王皮件商厦广告合同制作费、发布费案 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经终字第3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雷 单位:
1.确认合同效力及履行可能性是解决纠纷的前提
本案属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纠纷,江南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广告制作、发布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其与兽王商厦于1995年8月1日签订的广告制作及发布合同及8月25日签订的协议附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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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锡经初字第354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经终字第335号。
2.案由:广告合同制作费、发布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无锡市江南广告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晨明无锡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无锡市兽王皮件商厦(以下简称兽王商厦)。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鸿无锡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亚骏无锡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晓东;代理审判员:邱必友羊羚。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亚平;代理审判员:汤晓夫刘嗣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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