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视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金裕商务广告公司广告合同广告费案 广告代理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15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海鹏 单位:
本案是一宗广告合同广告费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当事人之间究竟是广告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广告买断(即广告包销)关系。
原告(上诉人)与被告(被上诉人)均是依法设立的广告经营者,均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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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8)黄经初字第32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1514号。
2.案由:广告合同广告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东视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昭嵘上海市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金裕商务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峰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海鹏;审判员:施浩;代理审判员:朱红卫。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佩玲;代理审判员:陈士芸马昌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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