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三和实业公司诉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口海甸办事处等存单案
案由:
外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合律师事务所

交通银行海南分行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8)振经初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运锦 单位:
存单纠纷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案件纠纷。正确处理好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必须把握以下两方面:
1.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特征。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有如下特点:(1)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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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8)振经初字第40号。
2.案由:存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口三和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口海甸办事处。
负责人:周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宏鹏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职员。
第三人:海口存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启文;人民陪审员:柯秉刚林芳兴
6.审结时间:199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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