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等存单案 违法借贷
案由:
外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学苑律师事务所

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中北汽车公司

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一经终字第8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芮寿涵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案。本案的关键是确立出资人天府基金会与用资人富泰、华杰二公司之间的违法借贷关系。
1.要确立违法借贷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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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1997)中区经初字第1008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一经终字第809号。
2.案由:存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天府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勇山重庆市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邓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李若桢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重庆富泰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第三人(被上诉人):傅某,男,42岁,汉族,重庆市人,重庆市中北汽车公司职工。
第三人(被上诉人):李某,女,36岁,汉族,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办事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傅某,男,8岁,汉族,重庆市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傅某之母。
第三人(被上诉人):重庆华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绍辉;审判员:龚玉亮;代理审判员:马奕。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道庆;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蔺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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