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诉乌鲁木齐市万托城市信用社储蓄欠款案 存单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经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单持有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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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乌中经初字第50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新经终字第56号。
2.案由:储蓄欠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法定代表人:龚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柯乌鲁木齐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万托城市信用社。
负责人:工作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东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大江:代理审判员:张军孟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引泉;代理审判员:关建成魏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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