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诉厦门市翔鹰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押汇还款案 合同解释
案由:
进出口押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1998)思经初字第3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冬阳 单位:
押汇是以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为担保进行外汇融资的简称。由于押汇是在信用证项下进行的,发生纠纷时,押汇关系和信用证关系会相互交叉,案情显得较为复杂;且押汇是我国近几年新出现的交易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均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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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1998)思经初字第301号。
2.案由:出口押汇还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工行)。
负责人:叶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肖某,该行职员。
被告:厦门市翔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少锋、黄文强,厦门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冬阳;代理审判员:李俊贤王及
6.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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