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四川省绵阳进出口公司托收支票案 涉外票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绵法经初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外票据纠纷案件。处理本案中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
原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是在我国领取有营业执照的外资银行。原告以被告向美国富达公司出售男士沙洗丝绸衬衫,而委托该行托收遭退票,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绵法经初字第32号。
2.案由:托收支票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敖飚上海市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丰上海市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绵阳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谭方文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光明;代理审判员:刘建凯田稼旺
6.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