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诉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票据变造赔偿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经二终字第2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阎泉水 单位:
本案属票据变造赔偿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支票效力的认定以及审查义务。
1.支票符合必备实质要件的,应为有效票据。本案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名称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06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经二终字第248号。
2.案由:票据变造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简称南阳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该院财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涛南阳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简称卧龙区工行)。
法定代表人:郑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时大中南阳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潘勇河南金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霍晓刚;审判员:杨宝华;代理审判员:李晓梅。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德平;代理审判员:王琪司晓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