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华夏证券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营业部股票透支案 透支炒股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连云港港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连经终字第2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文定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透支炒股罚息纠纷案。这种纠纷在券商与股民之间相当普遍。由于诉诸法庭的是少数,所以长期以来没有引起重视。本案的关键是券商与股民之间协议约定透支交易产生的“罚息”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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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1998)新经初字第8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连经终字第251号。
2.案由:股票透支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67年2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华某,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华夏证券公司连云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某,证券部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姚建成连云港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崔国权。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德芳;代理审判员:张向前何海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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