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股票赔偿案 股票盗卖赔偿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岳阳市国税局

岳阳市政法委

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岳中经终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光辉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股票被盗卖、股金被冒领而产生的股民向证券经营机构索赔纠纷案。具体在本案中关键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
证券经营机构与股民之间因股民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股票,而产生代理与被代理、委托与被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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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1998)岳楼法经初字第18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岳中经终字第114号。
2.案由:股票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肖某(又名肖某1),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岳阳市国税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岳阳市政法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菊舟,退休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岳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某1,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某,该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精明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岳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湘财证券部)。
负责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哲,该营业部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小平;审判员:刘雅;代理审判员:杨忠明。
二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光辉;审判员:陈勇;代理审判员:姚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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