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淮安石油支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案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1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雨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有限责任公司对没有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的股东有无诉权的问题。按照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属于公...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1998)淮安法经初字第119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142号。
2.案由:股东出资未到位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谢奇淮阴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淮安石油支公司(以下称淮安石油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万某,该公司清欠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解加和淮阴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爱国;审判员马晓明陈慧。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书华;审判员孙彤王大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