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中科信广润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同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

事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知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苏理 单位:
在对本案的实体处理上,一、二审法院作出了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分歧的焦点关键在于认定生物公司对陈某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科部与天狮总公司所签订的关于合作的补充协议是对双方原签署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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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一中知初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知终字第13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北京中科信广润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玉中北京市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邦俊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宪忠;代理审判员:任进郭泽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苏理;代理审判员:刘辉马永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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